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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品種也要智慧財產權保護
- 發布日期:
- 99-06-24
已有 97 年歷史的英國切爾西花展, 2010 年邀請台灣參展,英國女王聽說台灣蘭花很美,還特地在台灣攤位前駐足欣賞,這分風光的背後,是台灣農政單位在品種權上努力播種的結果。
全球三分之一蘭花都來自台灣
台灣是蝴蝶蘭王國,全球三分之一的蘭花都來自台灣,民國 96 年初跟歐盟達成品種權相互受理申請協議後,台灣花農的品種權權利可以在歐洲行使,使得花農外銷歐洲時能獲得足夠的保障。 98 年還促成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局總裁 Bart Kieweit3 月訪臺,與我方就實質採用我國蝴蝶蘭品種性狀檢定報告達成共識,簡化我國蝴蝶蘭品種在歐盟申請植物品種權程序,提升我蘭花產業競爭力。
「植物的品種權是屬地主義。」農糧署指出:「民國 96 年之前,台灣的蘭花無法以台灣法人或自然人名義在歐洲申請品種權。」所以很多歐洲花商就到台灣買幾株花苗,回歐洲自己申請品種權,結果台灣花商反而不能在歐洲賣這種花,常面臨「做賊的喊抓賊」的狀況。
跟歐盟談妥品種權協議後,歐洲花商還是到台灣買花苗,但態度變了,這回他們都用高價買斷的方式,把花農的品種權申請權利一起買斷,據業者表示:「一些參加花展的受市場歡迎品種,一個品種就可賣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蘭花品種權保護也可在大陸申請了
農糧署指出,中國大陸在我方農政單位的努力下,也自今年 3 月 1 日 起把蝴蝶蘭公告為植物新品種保護名單內,台灣的蘭花育種者也可以在中國大陸申請品種權保護,這更對台灣蘭花產業的發展,形成一大助力。
台灣毛豆 9 成以上都銷日本,也在民國 95 年跟日本達成品種權相互受理申請協議,當時台灣業者在日本申請品種權,同時將品種授權日本廠商,雙方的合約還註明,如果無法申請取得品種權,授權金 1000 萬元將扣回 500 萬元,有沒有品種權,價值差一倍。
非所有品種都能申請品種權
並不是所有的品種都能申請品種權,農糧署說:「上帝給的及舊品種都不能申請。」也就是說,原生種及在國內銷售超過 1 年或在國外銷售超過 4 年 ( 木本或多年生藤本 6 年 ) 的品種都不能申請。但有市場價值者卻一定要提出申請,因為,台灣種苗市場小,育種成本高,必須以地球村的概念來考量,進行全球化的產業布局才能生存,在這時品種權就重要了。以毛豆為例,中國大陸的農民如果從台灣取得品種去種,想要賣到日本,台灣育種者可以主張品種權的權利,封殺大陸貨進日本。
因此,台灣必須和其他國家簽訂彼此對等認可的品種權保護合作協議,國人所申請的品種權才能在那些國家也受到應有的保障,不被其他人所侵權。
過去台灣申請品種權的風氣並不興盛,但近幾年來台灣育種者對自己所研發之農作物品種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觀念逐漸增強,以 98 年為例,其年度申請總量達 139 件較 94 年 60 件大幅增加 131% 。其中,又以最有經濟價值的蘭花為大宗,依農糧署資料顯示,無論申請數及核准數都占了一半左右,至 99 年 5 月 24 日 止,已公告適用可申請品種權植物種類有 126 種,受理申請 817 件,已核准公告 467 件。
林木品種權登記漸受重視
除了農業逐漸重視品種權的申請,具有經濟價值的林木品種權登記也逐漸顯現重要性。林業試驗所黃裕星所長舉例說明,從國外引進的桉樹經過基因改造育種,在隔離試驗地通過生物安全性試驗後,可以技轉給廠商到國外去大量造林生產,廠商就必須能提出品種權證明。有了品種權的保護,台灣研發的品種才不會隨便被拿到國外大量種植、或是被移花接木為該地的品種,如此才能確保研發人員的心血成果與權益。林試所育林組鍾振德博士也舉例,例如林試所若能申請取得台灣香杉或是紅豆杉的品種權,在國外也能受到保護,不被貿然引進種植。
鑑於林木品種權的審核制度還需建立,林試所也協助林務局草擬了林木品種權的登記與審查制度,若明年底可以順利完成,則除了原生種物種的保存以外,台灣也能擁有林木的品種權,保護台灣的林木品種不被侵權。
相較植物品種權在國際上已建立起遊戲規則,動物品種權方面,迄今則仍付之闕如。畜產試驗所所長黃英豪指出,要維繫某一純種動物的遺傳穩定性,必須要有龐大的純種動物族群才能建立,有其一定的困難度。因為動物品種權較不易被剽竊,所以目前建立動物品種權保護制度的需求性不像植物那麼迫切,連歐美先進國家現今都還未建立起動物品種權制度,國內也是如此。不過,他認為,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環境的變遷,建立動物品種權制度未來有其需要時,國內將因應整體國際情勢發展,逐步建立。- 其他推薦文章